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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普法宣傳)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的特點

發(fā)布時間:2017-08-24     瀏覽量:4594

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的特點

  

一、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

法律不是萬能的,公司法也不是萬能的,當然公司章程更不是萬能的,法律、制度還要靠充滿活力的人來實施。
    如果在公司尚未設立之時,即擔心公司壯大之后,尾大不調,即使設置種種法律障礙,也無法實現預期法律目的。所以,在公司設立之初,便要謹慎選擇合作伙伴,尤其是即將成為控股股東的合作伙伴。
   有限責任公司不同與股份有限公司,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,在有限責任公司中,既需要股東之間資本結合,也需要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。因此,從很大程度上講,有限責任公司的正常運營主要取決于公司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。
    二、合理的股權結構
  我們可否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調整,從以往案例可知,存有兩個股東的公司多是弊大于利的。因為,若二者股權均等,即二股東一人持有50%的股份,則容易造成公司決策困難,經營效率低下,無法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,公司無法長期存續(xù);如若在一個僅有兩個股東的公司,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,哪怕控股股東僅僅持有51%,該股東也會很容易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,進而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,排斥其他股東。
    建議:合理的股權結構是公司穩(wěn)定的基石。在實踐中,合理的股權結構常為一個公司三個股東。即一股東40%,兩小股東30%、30%,或者兩大股東40%、40%,一小股東20%,三足鼎立,三方均衡的布局。在一個公司三個股東的以上兩種股權結構下,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,這是因為另外兩個股東發(fā)揮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,另外兩個股東所持股份相加,則均超過了大股東40%的股份。因而,在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現象發(fā)生時,則會出現小股東相互聯(lián)合,以更大發(fā)言權制約大股東的現象,從而,也因此實現了公司的穩(wěn)定。
    公司法的法律本意,即在于放松監(jiān)管,鼓勵公司意思自治,從而賦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權限,公司股東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公司章程作出具體的規(guī)定,從而,為日后爭議的解決提供了依據,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發(fā)展穩(wěn)定。

 

 

來源:法律快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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